上诉庭维持对康希六人失信罪原判 尚穆根:“事关重大” 将在国会阐述政府立场

(档案照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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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检察署发出文告说,它将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,对刑事法典作出适当的修正,以确保公司董事和肩负这类信托和责任的其他人,在失信时面对恰当的刑罚。

最高法院上诉庭昨天驳回控方的诉求,维持高庭对城市丰收教会创会牧师康希等人失信罪的原判,并表明应该交由国会检讨修法。律政部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6小时后回应说“事关重大”,他将在国会发表部长声明阐述政府的立场。

审讯期长达140天的城市丰收教会公款失信案,上诉庭昨天作出了标志性的裁决,而重点在于对法律的阐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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康希与五名副手2015年被判罪成,分别被国家法院判入狱21个月至八年,当中以康希的刑期最长。控辩双方上诉,高庭去年推翻国家法院判六人触犯严重失信罪名的裁决,改判他们的行为只构成一般失信罪。因此,康希等六人的刑期相应减短至七个月至三年半。

康希如果狱中行为良好,三年半刑期获得三分一折扣后,只须坐牢两年四个月,他甚至期待能在今年中获准在家服刑。

高庭的这项裁决促使控方启动罕见的法庭申请,把攸关公众利益的法律问题提交最高法院上诉庭寻求阐述。控方同时要求把六名被告的“一般失信罪”恢复为“严重失信罪”,以及根据这个较重的罪名判处适当的刑期。

去年8月,控方要求上诉庭对严重失信中的“代理”身份作广泛解读。它说,如果公司、慈善机构和社团的高级管理人员只受一般失信罪管制,职位较低的秘书或勤务员却面对更严重的失信条文,将产生不合逻辑及荒谬的情况。

经过将近半年的斟酌,上诉庭昨天对严重失信法律条文做出的解读,不利于控方的诉求。然而,潘文龙法官、朱迪柏拉卡斯法官、洪素燕法官、罗赐安法官和蔡利民法官组成的五司也承认,这样的解读暴露了失信法律条文的缺口,但他们是经过考究有关历史和斟酌条文的语言后,才得出结论。

他们提出检讨失信法律是“有必要”和“早该这么做”的,因为条文已过时。因为在现今世界,公司董事及慈善机构和社团的要员在公司和组织中扮演关键角色,若他们失信公款,而罪责与刑罚无法反映出他们造成的损害,这显然不是良善政策。

本案涉及的严重失信条文在1860年于印度订立,1872年在新加坡生效。150年来,这条文的语言文字都没有重大改变。新加坡国会过去40多年里,对刑事法典作出四次修正,都没有更动严重失信的条文。

但是,法律改革的责任在于国会,“法庭不适合也缺乏权限根据现代的条件,对不同阶层的人失信应被判更重或更轻刑罚,进行广泛政策检讨。”

总检察署昨午在裁决出炉后,发出文告说基于上诉庭的裁决,它将与有关政府部门合作,对刑事法典作出适当的修正,以确保公司董事和肩负这类信托和责任的其他人,在失信时面对恰当的刑罚。

律政部长兼内政部长尚穆根昨午就此在面簿说这件事关系重大,以及他将在国会发表部长声明阐述政府的立场。他没说明几时会发表声明,也没透露声明的内容。国会在下个星期一复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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