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诉庭三司裁定:教唆毒品为自用不算走私 但必须没有走私毒品意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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毒贩常见的辩词是毒品是供自己用的,希望借此洗脱走私罪名,或把走私毒品的重量降至不抵触死刑的重量。最高法院上诉庭裁定,唆使他人走私毒品自用的被告的确不构成走私罪,但他必须没有意图走私那些毒品。


由大法官梅达顺、潘文龙法官和朱迪柏拉卡斯法官组成的三司,昨天驳回三名被告分别针对他们唆使走私二醋吗啡(海洛英违禁成分)或走私二醋吗啡的罪名。因此,三司维持两人的死刑和一人终身监禁加15下鞭刑的原判。


被控走私毒品的被告常见的辩词是毒品是拿来自己用的,希望借此洗脱走私罪名或把走私毒品的重量降至不抵触死刑的份量。本地凡走私15克或以上二醋吗啡者,可被判死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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